代書實務|親屬買賣

請問二親等買賣算贈與還是買賣呢?如贈與就不能用一生一次了嗎?

二親等買賣的認定,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,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,原則上會被以「贈與論」認定。這表示國稅局會推定這筆交易實質上是贈與,而非單純的買賣,並可能據此課徵贈與稅

實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,且該已支付的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,同時也沒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的情形,則不在此限,可免徵贈與稅,認定為真實的買賣行為。國稅局在審核時,會考量買受人的資力及資金來源,例如其所得、儲蓄、財產出售、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,以及其貸款的償貸能力。

如果能夠提出確實的支付價款證明,被認定為「買賣」行為,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要件(例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地上建物為其中一人所有,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),則仍可適用「一生一次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若為贈與移轉,則無法適用《土地稅法》第34條規定的「一生一次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因為贈與並非「出售」行為。

總結,二親等買賣是否會被視為贈與,關鍵在於您是否能提供足夠的資金證明,以證明這是一筆真實的買賣。若無法證明,則會被視為贈與,進而影響土地增值稅「一生一次」優惠稅率的適用性。

法源
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

本法稱財產,指動產、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。本法稱贈與,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,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
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

財產之移動,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以贈與論,依本法規定,課徵贈與稅:
六、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。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,不在此限。
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稅簡14行政判決

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,如果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,在稅法上會被視同贈與。視同贈與行為的發生日期,應以買賣契約訂立之日為準,而非實際支付價金或免除債務的日期。因此,即使免除價金債務發生在不同年度,仍應以契約訂立的年度計算贈與總額並課徵贈與稅。本判決並不支持納稅義務人透過分年免除債務來規避贈與稅。

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45號判決

財富在不同主體間的直接且無償的終局移動,會造成財富歸屬主體的改變。同時,本判決也說明了稅捐規避行為的認定,指出納稅義務人若基於獲得租稅利益意圖,濫用私法形式,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,會被認定為租稅規避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,以正確計算應納稅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