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書案例|拋棄繼承

拋棄繼承時之應繼分歸屬
拋棄繼承:

  • 繼承人知悉其繼承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
  • 有繼承權才得行使拋棄,不得預立拋棄繼承,其行為無效。
  • 可透過生前贈與或預立遺囑,來達到資產規劃目的。
  • 繼承人略知無法償還被繼承人債務,即可拋棄繼承作好規劃。

假設情境:某天老陳 甲與上帝喝咖啡,留有配偶老陳太太 乙及三個兒女大陳 丙、中陳 丁與小陳 戊,與老陳的兄弟姐妹陳兄 ㊎、陳弟 ㊍、陳姐 ㊌及陳妹 ㊋

一、兒女大陳 丙拋棄繼承,可否由兒子A繼承

民法1176條第一項規定,民法第1138條

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。

民法1140條 代位繼承

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
大陳 丙拋棄繼承,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同第一順位中陳丁與小陳戊身上,繼承順位不會到兒子 A身上。又或者大陳 丙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,繼承權會到兒子 A身上,不過也需與第一順位同為繼承人分配遺產。

二、配偶 乙與老陳的兄長陳兄 ㊎拋棄繼承,可否由弟姐妹們的陳弟 ㊍、陳姐 ㊌及陳妹 ㊋繼承?

民法1176條第二項規定

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。

民法1144條規定

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

陳兄 ㊎拋棄繼承,其應繼分會歸屬於第三順序中陳弟 ㊍、陳姐 ㊌及陳妹 ㊋身上,其應繼分各分別為配偶 乙1/2,陳弟 ㊍1/6、陳姐 ㊌1/6及陳妹 ㊋1/6。

三、兒女 丁戊均拋棄繼承,可否由配偶乙得到全部遺產?

民法1176條第三項規定

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,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。

民法1176條第五項規定

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。

  • 子輩的 丙、丁、戊三人都拋棄繼承,且三人無下一代(即孫輩)。
    即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可執行。
    若有下一代存在,繼承權會落到孫輩身上,再由「孫輩人數」計算其應繼分繼承,會有失公平情形。
  • 拋棄繼承後會減少三個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。
  • 可運用分割繼承協議方式,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協議給配偶乙,即可達到目的。

四、配偶乙拋棄繼承,可否由兒女丙、丁與戊繼承?

民法1176條第四項規定

配偶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。

依民法繼承人順位及配偶應繼分規定,配偶乙拋棄繼承,無懸念由兒女丙、丁、戊繼承。

五、所有繼承人均拋棄或無人繼承?

民法1176條第六項規定

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。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,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。

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,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按各順位繼承。
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無人繼承之規定。

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,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按各順位繼承。
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無人繼承之規定。

參閱法條:

民法第1138條 繼承順序
民法第1140條 代位繼承
民法第1144條 應繼分
民法第1174條 拋棄繼承
民法第1176條 拋棄繼承時之應繼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