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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資訊|遺產稅

本篇轉自風傳媒《遺產稅3大變革 繳稅新制一次看》

過去遺產稅採取「繼承人共同承擔」模式,即便部分財產是他人生前受贈,稅單仍可能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。新制則改為「財產歸誰、稅就跟誰」,強調遺產稅責任與實際取得財產者對應,這項改動不僅牽動高資產家族,任何曾收受贈與或未來可能繼承財產的民眾,都可能因遺產稅新制而改變負擔結構。

過去法律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,但遺產稅往往由全體繼承人繳納,曾衍生爭議。新法明確規範,凡於死亡前兩年內受贈財產的配偶或親屬,須就該部分負擔遺產稅,成為該筆稅額的納稅義務人,更關鍵的是,即便受贈人選擇拋棄繼承,對於生前已取得的贈與財產,仍需負起相應遺產稅責任。這項設計,等於堵住透過形式上拋棄繼承來規避稅負的可能性,讓遺產稅回歸實質受益者負擔原則。

此次遺產稅修法也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式。未來在計算時,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現存財產納入比較,可能擴大雙方財產差額,讓配偶可主張扣除的金額增加,進而降低整體遺產稅負,修法也明確規定,繼承人給付配偶請求權金額時,不能以已受贈財產直接抵充,必須另外撥付資產。此舉有助保障配偶實際取得權益,而非僅在帳面上調整數字。對於家庭財產結構複雜者而言,這項變動將直接影響遺產稅試算結果。

過往不少家庭繼承價值可觀的不動產,卻因無法即時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而承壓。此次修法提出多項便民措施,未來只要過半繼承人同意,即可動用被繼承人遭凍結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,不必再由繼承人先行墊付,同時刪除「稅額滿30萬元」才能分期的限制,只要證明有困難,即使遺產稅額僅10餘萬元,也可申請分期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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📊解析

遺產稅將迎來變革新制,修正草案預告至2月23日止,後續將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🔍精簡分析以下3點:

1. 財產是誰得,稅就要誰繳:稅負歸屬更公平

舊制: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或特定親屬的財產,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,但稅金通常由「全體繼承人」共同負擔,易引起繼承人間爭議,過去有人想透過「形式上拋棄繼承」來規避稅負的作法,經過修法後確已無逃避稅負

新制: 改採「財產歸誰、稅就跟誰」,誰拿了那筆贈與財產,誰就要負擔所產生的遺產稅額,即便受贈人選擇拋棄繼承,對於生前已取得的贈與財產,仍須負擔相應的遺產稅責任。這讓稅負與實際取得財產相對合理公平,避免過去有人分得少卻被追繳全額稅款的不公平情形,也降低家族糾紛

2.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重新計入規範更明確

舊制: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「婚後財產」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,因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,遺產稅法與民法規定相牴觸,先前因無合理案例依循

新制:死亡前兩年「贈與配偶的財產」將視為「現存財產」納入比較,可能擴大雙方財產差額,讓配偶可「主張扣除」的金額增加,進而降低整體遺產稅負,繼承人給付配偶請求權金額時,不能以已受贈財產直接抵充,必須另外撥付資產。以白話來說:國稅局算扣除額時,會把生前贈與抓回來算,所以扣得比較多,但現實要給太太的錢,還是照民法規定算現有財產差額,兩個數字不能混在一起

3. 繳稅門檻放寬:不少家庭遇到的問題是遺產大多是不動產,卻沒有現金繳稅

舊制:遺產稅在30萬元以上,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,可在繳納期限內,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

新制:

降低分期門檻: 遺產稅額由原本滿 30 萬元才能申請分期,下修至 「10 萬元」即可申請,減輕繼承人的資金壓力, 未來只要「過半數繼承人」同意,即可申請動用被繼承人被凍結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,不必再等全體同意,解決沒錢繳稅的燃眉之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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🎓 身為地政士的建議

提醒家族長輩與繼承人們幾點作法,分享給大家參考:

1️⃣ 盤點資產結構

不動產比例過高者,應提前規劃現金流或保險配置,避免無現金繳稅困境

2️⃣ 注意死亡前兩年贈與

很多人以為「先贈與就沒事」,實際上兩年內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

3️⃣ 評估是否拋棄繼承

拋棄繼承雖可避免負擔債務,但若已受有利益或特定情形,仍須專業判斷

4️⃣ 及早規劃家族財產分配

透過遺囑、保單、分年贈與等方式合法規劃,比急著處理更有效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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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法源

#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擬制遺產

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個人之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其遺產總額

#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分期繳納

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,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,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,得於納稅期限內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

#民法1030之1條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

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

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

#民法第1148之1條 視為所得遺產

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,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,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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