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書實務|遺囑繼承

《起家厝的最後守衛戰》

本篇轉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
這是一個關於「老屋情感」與「家族繼承」的實際案例

🎭案例背景(部分虛構)

台中有一對老夫妻,老先生吳秋和老太太阿票姨。兩人結縭多年,膝下無子嗣。他們在台中街頭有一間一起打拼買下的「起家厝」。
在民國112年初,吳先生突然過世了。依據民法規定,這間起家厝和先生留下的兩千多萬遺產,並非全歸阿票姨,而是要跟先生的「兄弟姊妹」平分。
但只要繼承程序開始,這案子就掉進了「時間的黑洞」。
老先生的兄弟姊妹即第三順位繼承人,年紀也都年長了。官司打到一半,哥哥過世了、姊姊過世了、二妹也過世了。每走掉一位長輩,他們的子女就通通得「再轉繼承」。原本單純的配偶對手足,瞬間變成了「阿票姨1人與13位親戚」的數人團體戰。
在進入法庭上,其中小妹提出質疑:
「阿票姨,妳領了哥哥指定的保險金,那是好幾百萬!妳拿那個錢付喪葬費是應該的,不能再從遺產裡面扣50萬給妳!」
阿票姨心裡委屈,並拿出了Line對話紀錄和郵局匯款單。她說:
「保險受益人是我,那是我的私房錢。但我辦理後事,確實另外掏了50萬現金給親戚處理喪葬雜支,這筆「代墊款」應該要還給我。」
經過漫長的3年訴訟,最終在民國115年2月,由台中的地院終於判定:
1️⃣保險歸保險,債務歸債務:
法官認為阿票姨領到的保險金是屬於她的財產,不能強迫她拿私人財產抵遺產支出。那代墊的50萬喪葬費,確實要從兩千多萬遺產中先還給阿票姨。
2️⃣保住起家厝:
法官考量阿票姨住在這裡幾十年,有深厚感情,而其他親戚只是想要錢想繼承利益。於是判定為「房子全由阿票姨繼承」。
3️⃣現金補償其他共有人:
法律是講求法理的。既然阿票姨拿了房子,超過了她應得的一半比例,她就得拿錢出來「補償」其他繼承人。經過細算後,她要拿57萬現金出來,分給13位親戚。️

📌分析

1️⃣遺產與保險金的區分
本案最典型的是保險金。吳老先生生前保險有指定受益人,所以這筆錢「不計入遺產」。如果當初吳老先生沒有保險,而是把現金放在銀行存款,那阿票姨能拿到的金錢就更少了。因為保險金不計入遺產,受益人又是太太,那錢就是歸老太太的,而喪葬費是遺產管理費用,應由全體繼承人負擔。因此,太太自掏腰包的代墊喪葬費,可以優先從遺產中扣除。
2️⃣「原物分配」及「金錢找補」
共有物分割有原物分配、原物分配+金錢找補、變價分割多種方式,考量到老太太對房屋有深厚情感連結,且那是她的「起家厝」,若分別共有就現況是不利於管理,反而讓產權更複雜。因此,判決房子歸老太太單獨所有,但必須拿出金錢補償給其他兄弟姊妹,按應繼分比例分配。判決中提到老太太需找補約57萬。在實務上,我們要提醒客戶,這筆現金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拿得出來。如果老太太當時手邊沒現金,這房子可能會面臨變價拍賣。
3️⃣未辦繼承登記前「禁止處分」
根據 #民法第759條 宣示登記:因繼承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經登記,始得處分其物權,所言之是說沒處理好繼承登記前,法院不能做出分割的動作,實務上是可以請地政士協助辦理繼承的流程。
4️⃣頂客族的配偶不是唯一繼承人
很多客戶以為「沒小孩,財產就是配偶」的觀念是錯的!兄弟姊妹是有權分一半。這案子就是因為沒有子女情況,才導致阿票姨必須跟親戚在法院對簿公堂。這也是在公共議題上,民法第1223條「兄弟姊妹特留分」之檢討必要,早期社會為當時的家庭結構考量,時至今日法條顯然已不符時宜,對於社會發展並沒有太大助益。

💼地政士的建議

🔹預立遺囑
此案若吳老先生在生前有預先立遺囑,並指定房產由配偶繼承,就能避免這場纏鬥三年的官司,也能省下龐大的律師費與鑑價費。
🔹生前贈與
在事前能先做作好生前贈與規劃,把大量金錢釋出,降低資產總額,生前的存款就不再是「遺產」,其他繼承人能主張分配的金額就會縮水,配偶甚至更從容地與親戚談判,也不至可能陷入「有屋無錢」的窘境。
🔹稅務規劃
這是分割遺產判決,但涉及再轉繼承登記。身為地政士,我們可以幫客戶試算,在這種「多次繼承」的狀況下,如何利用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進行節稅規劃。
🔹代墊證明
阿票姨之所以能拿回代墊款50萬,是因為她留下了Line對話紀錄和匯款單。家族辦喪事時,一定要有金流紀錄,雖然法官有提到「民間習俗沒收據」是合理的,但有匯款給統籌人的紀錄就是最好的證明,所以代墊紀錄一定要留。

🗣️結語

這份判決告訴我們,法律雖能提供公平公正,但代價是時間與金錢的磨耗。身為地政士,我建議產權更應該在生前透過專業的「地政士」評估作傳承規劃,我必將考量家族、稅務及可行性做綜合考量,將資產風險降至最低限度。